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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品質耐久,工程會推動公共建設應訂設計使用年限
2013
07/10
22:33
陳珛宣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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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0 22:33
陳珛宣 台北市 報導

提升品質耐久,工程會推動公共建設應訂設計使用年限

工程會為明確訂定公共建設應有的使用年限,讓機關、設計者、施工廠商均有共同的品質目標,為後代子孫留下長久耐用的公共建設,重要工程更能設定以百年建設為目標,於今(10)日上午召開跨部會會議,促請各部會於3個月內完成清查,4~6個月內提出設計規範編修計畫,並據以啟動編修。

工程會主委陳振川表示,國內公共設施招標均未明確規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認為50年甚至更短,造成整個工程設計目標與品質需求的不確定,也不符合國際做法,另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現象,後代子孫的負擔亦將沉重,歐盟、日本、中國大陸等都早已將重要設施之使用年限提升到100年或更久,如英國橋梁規範自1988年起就是120年與歐洲地區重要橋梁隧道是100年等,因此界定公共建設設計使用年限對國家建設的執行效率與品質是相當重要的,而且符合社會的要求與期待。因此也要求各工程採購時應界定設計使用年限,以啟動生命週期工程興建管理,挑選優良廠商,落實達成品質目標。

會議過程中,首先由工程會主委陳振川闡述政府機關的責任、訂定設計使用年限的重要性、世界各國的做法,及政府主辦機關應向後代子孫負責的期許。次由與會的台灣混凝土學會學者專家提供建議,包括詹穎雯教授所提,使用年限之設計檢核可參採外國規範標準,並制訂適合台灣環境條件之對應分級;張大鵬教授提出,目前國內已有訂定設計使用年限量化指標的能力,而且提升設計使用年限僅會增加有限的工程材料費用;楊仲家教授提出,訂定設計使用年限可以提升設計與施工品質,建議由主辦機關要求設計單位對環境因素進行詳細調查與因應;鄭瑞濱秘書長建議,可以先參考國外規範,於國內規範中增訂設計使用年限與耐久性檢核專章。

工程會先前於628召開的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中,已確認本案推動之必要性,並請各設計規範主管部會著手了解規範編修之準備。經過今天的跨部會會議後,獲致結論:請各規範主管部會立即啟動規範編修工作,包括交通部主管的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內政部主管的下水道工程設計規範、經濟部主管的水利設施、及農委會主管的水土保持工程構造物等規範,進行增訂使用年限的規定,工程會將持續追蹤並定期邀請各部會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中提出專案報告,以落實推動。

上傳時間:2013-07-1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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