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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表演購票規定 消費資訊要充分告知
2013
07/05
12:13
許祐佡
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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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5 12:13
許祐佡 新北市 分享

偶像團體或個人演唱會中,炫耀燈光嘶吼力竭之際,台上台下已融為一體,而帶給青年人釋放精力展現青春的時刻。只要「韓流」或「日流」偶像團體出現,以及國內歌星偶像演出演唱會,往往是一票難求,有關消費糾紛也因而產生,因此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訂定「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藉以解決相關消費糾紛。日前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處理消費者申訴購買S.H.E夏日演唱會預售票之消費爭議案件,消費者主張該演唱會預售票務系統網站於購票時並無相關限購2張票數規定,且售票系統顯示每人可購買12張,線上購票系統顯示交易完成共58張票券,但票務機構事後來電表示只能購票2張,其餘購票取消交易,消費者認為極不合理,而向消保官申訴。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後,該票務機構表示消費者購買58張票券係以中國信託卡9折優待方式購買,惟每卡每人限購2張,均於網站或中國信託寄發之ED/EDM中標示,係消費者未看清楚誤認所致(字體過小),但中國信託卡9折優待每人限購2張票券仍屬交易成功,超過2張票券部分則取消。本案經消保官建議由業者提供各2場演唱會預售票由消費者購買,而使雙方和諧成立和解。

消保官認為依「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充分告知消費者藝文表演票券相關銷售資訊,其中銷售方式應公告明確,本案企業經營者售票網站,雖公告每人一般票價得預購12張票券,惟對於中國信託卡9折優待每人限購2張票券部分,並無清楚揭示(字體過小)造成消費者未看清楚誤認,其風險不應由消費者負擔。最後由消保官要求業者提出補償措施,業者提出各2場演唱會預售票由消費者購買雙方達成和解。同時業者表示於下次辦理演唱會預售票時網站購票資訊字體將增大及標示清楚,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認或不知。

消保官呼籲藝文表演票券企業經營者,應確實遵守「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爭議發生。

上傳時間:2013-07-0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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