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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 酒醉駕車新法上路
2013
06/19
18:58
黃玉蘭
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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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18:58
黃玉蘭 彰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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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知 - 酒醉駕車新法上路

依據新修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也降低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標準為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可知酒測標準值下修,加重酒駕處罰規定。

若駕駛人沒有肇事而拒絕酒測,警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1第2項、第205條之1第1項所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強制送醫療單位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又依據新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項所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標準測試,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內容,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標準測試,得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上傳時間:2013-06-1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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